《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保护权利;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