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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民法总则87条

法律顾问 2020-08-26 12:16 标签: 解释 民法 总则

《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是关于非营利法人定义及类型的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是营利法人的对称,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系民法总则首创,在此之前,与非营利法人含义相同、概念最为接近的法律概念是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

该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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