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农村房屋买卖不合法,作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的转让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