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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议复核和申诉怎么运用

刑事辩护 2020-08-13 18:13 标签: 刑事诉讼法 复议 复核 申诉 运用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回避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司法机关对于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5、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回避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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