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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权属变更免

婚姻家庭 2020-08-01 12:47 标签: 夫妻间 房产 权属 变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此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起执行。
根据此前政策规定,仅房产证上给妻子或丈夫加名,不征契税新规免征契税范围则扩大至上述三种情况。
契税作为地方税种,目前税率为35,适用税率各地不一。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新通知的意义在于便于夫妻间房产份额的处置。原来夫妻间房产增名只需交几十元的工本费,新规定把面拓宽了。比如以前夫妻间财产变更份额需走交易程序,缴纳相关税费,而新规定则便于家庭财产自由流转。也有专家认为,对于有房屋产权变更需要的家庭来说,将能节约更多成本,与此同时,税收公平原则也得到了维护。
免征契税后,不排除会出现利用漏洞假结婚假离婚的现象。“普通住宅契税各地的税率标准是35不等,如果超过三四百万的成交总价,契税费用也不低。”刘颖解释说,免征契税后,不排除会有人采用这种方式来实现“有房”。
2011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土地权属原属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此次两部门发布新规定有利于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两部门最新下发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此次发布的政策除了“加名”免征契税外,对其他三种变更形式也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这主要是基于四方面考虑。一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利益往来二是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有必要给予照顾三是夫妻之间房地产权属变更相关契税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给予减税符合民意四是四种变更形式实行统一的契税政策,便于地方财税机关征管。
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虽然在政策上给予了变更,但事实上,记者从北京市一些中介机构了解到,在此之前,北京市针对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的权属变更,也一直是免征契税的。所以从实际操作上来看,对准备更换房屋、土地权属的家庭来说,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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