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