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担保亦应优先于人的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会缩减,其保证责任也会减免。在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时,即使物的担保人是第三人,物的担保亦应优先于人的保证。这是因为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担保较债权担保更为可靠,容易实现债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024-03-29 10:48
物担保与人担保都有的,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物的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则先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也可以就人的担保实现。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022-08-12 10:48
担保人有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是有优先受偿权的,未提供反担保的,就没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担保人是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人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债务人有提供反担保的,这个反担保就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未有反担保的,只能按照一般的债权追偿,不能优先受偿。
2025-06-11 16:19
担保物被征收的,担保权人可以就补偿金优先受偿。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025-07-25 15:46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用人单位需要偿还多项债权的,如果无法全部清偿时,农民工工资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例如因未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022-09-15 17:00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