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可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2.在一般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3.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属于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是指在保证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适用“保证合同纠纷”案由。
1、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机关法人作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寻求公权力保护其保证债权的法定期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3年。 根据保证责任的不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也有所不同,一般保证中,自主债务裁判的强制执行不能之日起开始起算;连带保证中,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同于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优先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适用,且二者不可同时适用。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论基于何种事由而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合同附从于主合同因该种事由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
保证合同可能因以下情形而归于无效: (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于债权人订立保的证合同。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而订立的保证合同。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 (四)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需要注意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其核心是指合同
针对合同纠纷,解决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协商解决; 2、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3、申请仲裁: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途径解决: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只要满足执行条件,法院就可以跨区执行担保人。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调解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其中所确定的应该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拒绝履行自已的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就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保证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确定; 2.无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通过以上方法无法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确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