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到庭:
1、质证程序的启动。
2、出庭通知。
3、出庭。
4、出庭质证。
5、核对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