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监察委的地位确立的内容如下:
《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二、宪法检察院的地位确立的内容如下: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