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有劳动者个人代付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