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的行为特点如下: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
(3)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