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权并没有特定的主体人群,只要拥有合适的作品,就可以发表,就可以获得广播权,就是广播权的主体。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