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
《宪法》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27、伪造货币罪;
28、集资诈骗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9、故意杀人罪;
30、故意伤害罪;
31、强奸罪;
32、绑架罪;
33、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
34、抢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
35、 暴动越狱罪;
36、聚众持械劫狱罪;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组织卖淫罪;
39、强迫卖淫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
42、贪污罪;
43、受贿罪。
第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44、战时违抗命令罪;
45、隐瞒、谎报军情罪;
46、拒传、假传军令罪;
47、投降罪;
48、战时临阵脱逃罪;
49、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50、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5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2、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夺无辜居民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