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动产登记需注意以下事项:
1、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3、依职权更正登记;
4、依职权注销登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以上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