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3、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5、补充侦查。
6、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