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是:
一、审查适用条件,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两类案件,1,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权利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除渎职案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
二、和解协议的审查和主持制作,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阶段达成了和解协议,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的和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制作的和解协议书,二审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实践中曾经出现单方伪造谅解协议的情形,必须高度重视和解协议,依法审查,经审查和解真实自愿合法予以确认,无须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反之和解协议不具有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应当不予确认。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仍然和解,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按由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协议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制作。其后写明以下内容:
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真诚悔罪。
2,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对于涉及赔偿问题,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期限等。
3,被害人自愿和解,应当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按手印。和解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三、和解协议的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赔偿内容应当及时履行。至此,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终结权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025-01-02 15:40
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是:
一、审查适用条件,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两类案件,1,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权利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除渎职案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
二、和解协议的审查和主持制作,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阶段达成了和解协议,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的和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制作的和解协议书,二审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实践中曾经出现单方伪造谅解协议的情形,必须高度重视和解协议,依法审查,经审查和解真实自愿合法予以确认,无须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反之和解协议不具有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应当不予确认。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仍然和解,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按由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协议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制作。其后写明以下内容:
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真诚悔罪。
2,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对于涉及赔偿问题,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期限等。
3,被害人自愿和解,应当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按手印。和解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三、和解协议的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赔偿内容应当及时履行。至此,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终结权履行完毕。
2022-09-09 11:51
公诉案件如果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能刑事和解。
2022-08-09 16:21
公诉案件一般来说不可以和解,但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2022-08-09 15:19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2020-11-20 17:03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