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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在满足什么条件时才有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 2020-08-21 08:51 标签: 口头 遗嘱 满足 条件 法律效力

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如果危急情况解除,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

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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