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解除条件包括: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