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建筑物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的。
4、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同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