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等待批捕时间不得超过7日。拘留期间最长为37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