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物权法又规定了取得两年之后适用。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