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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公司免赔事由

交通事故 2020-08-13 13:39 标签: 事由

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下列情形,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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