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清算对审理案件的影响:
1、民法总则赋予企业之外的法人享有破产主体资格。
2、民法总则有关清算义务人的规定扩大了破产申请的主体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