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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其他 2025-01-16 11:59 标签: 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 审判员 独任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情形:
1、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特别程序: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程序: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四十二条 评议原则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覃海光律师

覃海光律师

广西锦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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