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正确的认定:
1、破产费用是在申请破产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
(3) 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共益债务包括:
(1) 因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2) 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3) 为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
(4) 破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发生的债务也是共益债务;
(5) 债务人财产到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