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将子女带走隐匿、隐藏,其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拒绝对方短期内再次行使探望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