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累犯。
3.武装掩护走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5.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157条第1款,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347条第4款,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