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以下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1)婚外情突然曝光后,过错方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
(2)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针对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文件与事实;
(3)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5)超越一般男女关系、过份亲密相关拍照摄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