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指自己愿意,按照自己的意思;但自己的这个意思必须贯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始终,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单方面改变。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活动,自然应当遵守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