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村拆迁安置地审批:
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一般由县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来执行。
【法律依据】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