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争议的现状:
(一)社会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
(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
(三)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由简单化变得复杂多样。
(五)劳动仲裁机构定位不明确,仲裁人员缺少,难以适应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日趋复杂多样的要求。
(六)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过长,法律程序复杂,不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