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分别有下列义务:
一、出借人的义务:
1.出借人不得利用优势的地位而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2.出借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