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通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处理。
根据《交通道路处理程序》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