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规定海运提单由承运人或其海运代理手写签署或用签字印章等法定方式签发。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四十四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