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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结婚要求

婚姻家庭 2020-08-01 21:15 标签: 少数民族 结婚 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同时,各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也略有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1、在“补充规定”中既规定结婚年龄,又明确提出提倡晚婚。
2、只规定结婚年龄,而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未明确提出晚婚。
3、没有规定晚婚,但针对本民族、本地方的习俗,明文禁止早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
【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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