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法人无力偿还时的诉讼的对策:
1、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2、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3、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4、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5、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