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有:
1.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3.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
4.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关。
5.国家军事机关:管理国家军事事务。
6.国家金融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