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探视权应该:
1、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
2、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
3、探视权的执行应严把中止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