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累犯;
(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刑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
(5)奸淫幼女的;
(6)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
(7)武装掩护走私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