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法定代表的规定有《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大多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来规定。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