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并不一定要本人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
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