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公证。
股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
1、合资(作)公司应提供的材料。
(1)公司合同、章程;
(2)成立公司时的政府批文;
(3)经在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他方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资料;
(5)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6)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2、转让方、承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签字人的身份证;
(4)股权转让协议书若干份。
3、其他。
(1)如果转让方、承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则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转让或承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如果转让方、承让方是个人,则只需提供身份证、资信证明。
(2)承让方需提供资信证明。
(3)如转让方或承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资信证明)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或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或律师的证明。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