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责任事故的司法解释如下: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责任人”,是指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外的,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人。
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丧失赔偿能力,无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对此负有责任的“其他责任人”请求赔偿。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与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其中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一方对于其他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