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原件。
二、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
5.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
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6.主债权转让的证明材料及转让人受让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权转让协议原件。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33条第1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