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财产保全具有下列特点:
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
4.被保全财产范围的广泛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