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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回避的对象有哪些

其他 2025-07-18 11:00 标签: 民诉 回避 对象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回避制度内,主要涉及到的回避主体范畴涵盖了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员等多类人群)。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以下情形构成了必须进行回避的条件:
首先,若相关人士为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其次,倘若该当事人正处在与本案存在实质性利益冲突的关键境地;
最后,若相关人士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除法律之外的其他紧密联系,这将会给案件的公正裁决带来潜在风险,同样也需要作出回避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四十四条 回避理由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孔德海律师

孔德海律师

重庆明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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