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二)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三)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