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说不要抚养费算数,但约束力不强。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就抚养费的给付达成一致的意见,口头约定虽然有效,但毕竟没有记载,容易产生变数,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