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的,则学校也要负一定责任。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